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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就在于其违背了《立法法》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大革命并非出自对于任何确然无凿的改善的希望,毋宁乃基于反对一切的盲目冲动,……拿破仑一旦将一切都置于军事专制统治之下,便即刻将大革命中满足了他的目的、防范旧有宪法复辟的部分,牢牢驭在手中,而将余下的他感觉腻味的和证明可能是他绊脚石的一切,统统抛弃。就是说,法律产生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popular faith),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a law_giver)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
它通过废除严刑拷打和使惩罚人道化的方式而克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中最为严重的缺点。因此,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自然法的各种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17]而且,他明显受培根的影响,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迈此前的一切时代。另一方面,我则发现病在我们自身,而相信因此之故,我们尚无能力制定一部法典。它对地产摆脱封建的重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而萨维尼,则是这一学派的核心和代表人物。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对于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的民法学学科。而且,与以前那种将侧重点放在人的社会性上的理性法不同,他们更乐意强调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
第三个阶段的标志乃是对人民主权(popular soereignty)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因此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这是典型的自然法观点,认为人们能够凭借自身的理性努力,设计出人类行为的完美法则,探究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点,并进而为人类生活制定出一部合适的法典。可以想象,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候,这样一位著名法学家的文章会产生如何巨大的影响。[15]所以,对萨维尼来说,法律只不过是民族精神的自我衍生,而不能凭主观臆造。
它在摧毁中世纪的行会和中世纪对商业和工业的束缚方面也极有助益。[7] 自然法哲学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它掀起了一场强有力的立法运动。
它还力求使每个人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许章润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页11 [13] 同12页9 [14] 同12页7 [15] 同12页9 [16]汪庆红 张亚东《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6月 [17] 同12页27 [18]同12页35 [19] 何勤华 《历史法学派评述》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2期 [20] 同12页97 [21] 同12页22 [22]同12页26 [23]同12页26 24同9 [25] 何兆武 《评柏克的〈法国革命论〉》 [26] 同12页42 [27] 同12页43 [28] 同12页53 [29]同12页44 [30] 同1页90 [31]李双元 吕国民 《萨维尼法学法学实践中一个矛盾现象之透视》《浙江社会科学》 2000年第2期 [32]何勤华 《历史法学派评述》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2期 [33] 同12页121 [34]同12页121 [35]同12页121 [36]何勤华 《历史法学派评述》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2期 [37]何勤华 《历史法学派评述》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2期 [38] 同1页90 [39] (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 冯克利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页19 [40]何勤华 《历史法学派评述》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2期 [41]同1页90 [42]] (英)亨利.梅因 《古代法》 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页97 进入专题: 自然法 萨维尼 历史法学 民族意识 习惯法 罗马法 僭越的理性 。他反对德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被目为阻挠德国的统一。第二个阶段,法表现为法学家意识中的学术法,法律乃是掌握在法学家手中的独立的知识分支。
它通过废除严刑拷打和使惩罚人道化的方式而克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中最为严重的缺点。前两个阶段以英、德、荷等国为代表,第三个阶段自然法主要在法国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有法国人甚至运用历史方法,追源至其祖先,认为其祖先曾与法国作战,而这位最伟大的望族后裔,终生乃为一介仇法者(francophobe)[24]。蒂博设想的立法者是由法学和实务界人士组成的委员会[10]。
【摘要】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伟大的罗马学家、民法学家,历史法学派领袖,他关于法起源于民族共同意识的理论,对德国和欧美的法学界影响深远,并被目为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理性精神的反动。三、防御僭越的理性 萨维尼是反对法国的,他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对法国不无微词。
古典时代自然法的一个伟大贡献是导致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已经指出,自然法是普遍和永久的道德准则,自然法又是人定法的基础,合乎自然的人定法便是与人的理性相一致的正义的法律,而事实上,他在其著作《神学大全》(The Summa Theological of st Aquinas)中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就为此一趋向奠定了基础[3]。[26]这样,广受欢迎的民法典,在萨维尼那里,其尽倾向于晚近窜长的专制主义。
大革命并非出自对于任何确然无凿的改善的希望,毋宁乃基于反对一切的盲目冲动,……拿破仑一旦将一切都置于军事专制统治之下,便即刻将大革命中满足了他的目的、防范旧有宪法复辟的部分,牢牢驭在手中,而将余下的他感觉腻味的和证明可能是他绊脚石的一切,统统抛弃。到了19世纪,在德国,便出现了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质疑和反动。其杰出代表人物是卢梭。事实上,这种评价对萨维尼不能说是公正的和全面的。就是说,法律产生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popular faith),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a law_giver)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它对地产摆脱封建的重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只有通过教会及其主要人物的干预,人们才能趋近终极真理。萨维尼本人是自然有保守的一面的,但是,我们对其理论要从整体上、从其一生的变化来把握。
次年,在马尔堡大学教授刑法课程,1803年,即以一本《论所有权》的著作而一举成名。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的阶段,萨维尼显然不赞同编纂法典,他以罗马法为例说只有在罗马法极度衰败之时,才会出现编纂这些法典的念头。
例如,他们毫无根据地认为,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8]。根据何勤华先生的意见,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在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此民法的过度推崇,导致了轻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款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学派的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几乎达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学科的发展。
既然罗马法之所以完美在于其如同习惯法,那么,好的法律只能是一个民族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习惯和规则——民族精神的自我衍生了。最终,人们在摧毁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的方面,强化了世俗的、个人主义的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领域,民族国家的觉醒使得欧洲各国家的君主也开纷纷向教会要求权力,力图摆脱教会的影响甚至控制。对于后者,只有历史法学派中的日耳曼系才进行了大规模的研究,在保存、恢复和产民日耳曼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36]。
它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并开创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时代。[34]而且,不能因为制定法典而抛弃了日耳曼民族的法学传统,萨维尼引用别人的话说设若日耳曼民族丧失了蕴涵丰富、高度成熟的法学与法庭制度,则其哪怕是极其微小的弊端,亦将造成其全体的崩解。
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等人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寻找,因此,他们实际上是赞成主权在君,维护君主专制的。首先,作为关于法之起源理论的一种,与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与理性一样,也使人了在认识法的形成方面做出的努力之一。
[21]而之所以如此,全在于罗马法如同习惯法,几乎全然是从自身内部,圆融自洽的发展起来的。他们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的方法来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
[19]在论述法的起源和法的发展的同时,也同时阐明了他的关于制定法的观点。可以说,没有历史法学派,近代民法学就不会达到如此之高度。而为此做出贡献的法学家几乎无一不是历史法学派的成员:胡果、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等。作为回应,萨维尼于这年发表了他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也正是在这本书里,萨维尼阐明了他的历史法学思想[11]。
[18] 对于法的本质,与他的法的渊源理论一脉相承,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的专断创造,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后者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对于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的民法学学科。
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样,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自身也是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从学术上讲,萨维尼在法学理论上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但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却主张国际主义和普遍主义,这就自然是他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学术上出现的变化和修正——他发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时候才36岁,而发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时候,已经70岁了[31],这种在国际私法理论上的普遍主义和国际主义,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进步的和有意义的,如果我们只看到萨维尼理论的前者而对后者视而不见,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后,被选举为柏林大学的校长,并终老于斯[9]。萨维尼及其历史法学派,不仅在许多方面为德国的民法典做出了贡献,还是极力促进德国统一的。